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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清洁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试行)
2021-04-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研究所各类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内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实验室内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研究所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拟进入实验室内学习、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拟进入实验室的职工、研究生、博士后、外来人员、临时人员等。

第三条、国家重点实验室、院重点实验室、各研究室、野外台站、分析测试中心应在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细则,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准入的主要目的是增长实验室安全知识、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实验室安全准入应包括三个阶段:

1. 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事故讲解: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知识和实验室安全事故案例,时间2-4小时。

2. 自主学习:了解国家与地方关于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研究所的相关规章制度;了解实验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了解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 适用和实施

第五条、新入职职工应接受实验室安排的安全教育,此外,新职工入职后还应积极参加研究所管理部门或所在部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第六条、研究生新生必须完成实验室安全准入的学习和培训,方能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第七条、外来人员和临时人员,由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安全教育、学习,具体形式由实验室负责人确定并组织实施。上述两类人员经本人签字申请、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审核后,后方能进入指定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各研究所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实施,敦促本部门职工、研究生严格遵守研究所规定,不允许无实验操作许可的人员进入本部门实验室开展学习和科研工作。

第十条、各研究所定期做好如下工作:安排师资对新入职职工和研究生新生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制定公共仪器操作规程和涉及化学安全、辐射安全与特种设备、环境保护与废弃物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发布执行。



初审人:陈章、张立亚、李博超        复审:陈国梁       定稿:龙四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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