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清洁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分工负责安全的副主任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保护工作,并由安全员负责实施。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安全员实施本实验室日常的安全工作的内容包括:负责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以及采取各种防火防盗的安全措施。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验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实验的安全,任何试验都要有安全防护措施,重大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重点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如有运行中的仪器设备,现场不能无人监守,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
第六条 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严禁带电作业。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内禁止使用明火,确因需要使用明火时需向安全员通报并得到许可,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外线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第八条 凡要安装电器设备或拉临时动力电源,必须事先经实验室同意,电器设备安装完毕第一次启动之前必须经实验室检查合格后才能接通电源。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不得将实验室房间钥匙转借他人或复制。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煤炭资源清洁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湖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初审人:陈章、张立亚、李博超 复审:陈国梁 定稿:龙四春
本站内容版权所有:煤炭资源清洁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CopyRight@2014.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