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清洁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条例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和扩大煤炭资源清洁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在煤矿安全开采研究领域及其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科学研究的开放度,以此推动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实验室特设立开放课题基金,并制定实施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依托单位为湖南科技大学,主要从事煤炭资源清洁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应用研究。开放课题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一致的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并以多种形式对国内外开放。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
方向一煤炭资源清洁利用技术
方向二矿区地表水污染控制与资源化技术
方向三地质灾害监测与预报
方向四矿山退化系统生态恢复技术
方向五非常规天然气地质地球物理研究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开放研究课题设立开放基金项目资助的自选课题、开放课题和室主任基金资助课题三种形式。
第五条自选课题由申请者自主提出申请,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评审,评审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入选并决定批准课题的资助强度;开放课题作为开放基金重点支持项目,以招标方式对外公布,应标者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入选者;室主任基金用于支持具有原始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室主任基金的使用由实验室主任自主决定。
第六条开放基金中的自选课题、开放课题或室主任基金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从事煤矿安全开采及其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的科研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研人员,需由两位从事该领域研究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专家予以推荐方可申请。
第七条开放课题、开放基金的申请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指南》,自选课题必须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与研究内容。
第八条鼓励室外、尤其是国外学者来实验室工作,特殊情况下采取如下办法:
(1)随时接受国内自选课题的申请,在截止时间以后送交的课题申请相对集中后,由学委会主任组织学委会委员进行通信评议,获得通过后实验室主任即可批准开题。
(2)随时接受国外自选课题的申请,在学术委员会休会期间由学委会主任组织学委会委员进行通信评议,获得通过后实验室主任即可批准开题。
第九条申请者须征得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且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后方可报送。
第十条开放课题基金评审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公开选评、择优支持。
第十一条开放课题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两年内可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
第十二条对室外、尤其校外学者申请资助的自选课题或对开放课题的应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该领域获得博士学位的青年学者的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开放基金资助课题或室主任基金申请者须遵照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当年发布的《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指南》,认真填写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或室主任基金申请书,并按规定签名和用印后,将原件一式3份寄交本室学术秘书;参加开放课题招标者,须按照标书规定的内容填写,并将原件一式3份寄交本室学术秘书。
第十四条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受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2.不符合资助范围。
课题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或申请室主任基金被批准之日起,申请者即为实验室客座人员。开题前,客座人员须需填写《煤炭资源清洁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分年度拨付经费。
第十六条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或室主任基金启动后,客座人员须严格按照《煤炭资源清洁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执行;需要调整研究课题或更换课题申请者时,必须经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七条课题启动后,客座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建立完整的课题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开放课题标书和室主任基金申请书),课题执行中的各类报表、各种原始实验记录、图表、数据、原件及论文,整理齐全后交煤炭资源清洁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湖南省重点实验室档案室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客座人员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室务会提交《年度研究进展报告》,室务会对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如第一次为优、良、中,则继续资助:连续两次为优者,加大资助力度;连续两次为中者,停止资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者,缓拨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课题结束2个月内,客座人员须提交《课题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成果目录与证明、论文抽印本等。报告经项目合作者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室务会,以备组织验收。对完成课题成绩优秀且将课题档案完整提交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客座人员来实验室所做的研究工作必须与申请项目一致。研究基金不得用于与申报课题无关的方向,课题经费的使用,按本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科研成果的权益分享:研究成果归实验室与客座人员所在单位共享。
1.主要由实验室开放基金和室主任基金资助的开放课题,客座人员所取得的有关研究成果、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专利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煤炭资源清洁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湖南省重点实验室(湖南科技大学)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英文发表的书面研究成果注明为:Funded By Open Research Fund Program of Hunan Province Key Laboratory of Safe Mining Techniques Of Coal Mines(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至少1-2篇SCI或EI收录论文应以上述格式和要求为第一项目资助单位标注;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2.开放基金、室主任基金资助项目由客座人员和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合作完成的,发表论文、申报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时由双方单位共同署名和分享。
第二十二条开放课题起止时间一般为二年。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每两年公布一次《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公布时间一般为当年的9月上旬,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的9月31日,当年的10月底公布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者。室主任基金的申请、自带基金者不受此限制,可随时申请或来本室进行开放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和室主任基金资助课题被批准后,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含合作单位)必须遵守本管理条例中的各项条款。
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开放课题基金开支范围:
(1)与资助的开放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科研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等消耗费;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费;小型仪器的租用费;机时费等;
(2)学术活动费,主要包括由开放基金资助的论文发表有关费用、国内外学术会议费用;
(3)外地客座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的往来差旅费、住宿和生活补助费;
(4)使用实验室内部公共设施应交纳的维护费;
(5)水、电、管理费等;
(6)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
(1)课题经费仅限于在湖南科技大学内进行财务结算。经费的使用权归课题负责人,客座人员可委托本室内相应的专人代为管理,经办公室统一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2)有关课题基金中“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费”等开支,按照湖南科技大学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在本室工作期间采购或加工,经验收入库后报账。本室原则上不允许校外客座人员在外地购置课题研究需用的物品,如确因实验工作急需,须经实验室同意后方可在当地采购少量的试验用材料,但在来本室工作时须按规定入库报账。课题研究结束后,所剩余的经费、原材料等一律留在本实验室内,不得带走或挪作他用,但可结转到下一轮获继续资助的课题使用。
(3)为了提高本室开放公共仪器设备的有效运转机时数,拓展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范围,“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费、小型仪器的租用费”原则上仅限于在本室内使用。
(4)其他支出参照湖南科技大学财务处规定的报销范围,由课题负责人在基金范围内自行掌握使用。
(5)课题结题后,应由课题负责人作出详细经费结算。经室主任核准后,结算清单与技术档案同时存档。
(6)开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它研究课题或其它名目。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者,办公室有权拒绝报销,实验室有权追回原拨款经费。
第二十七条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额度为1-2万元,分年度拨款。申请获准者在收到项目资助通知书之日起,即可获得总资助额的50%;另50%视课题进展情况及取得成果情况再行拨付。室主任基金资助额度由室主任根据申请项目预算自主决定。
附则
第二十八条客座人员来本室进行开放研究,必须遵守本室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凡不按上述各条执行者,取消今后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开放课题或室主任基金申请的资格,并保留向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初审人:陈章、张立亚、李博超 复审:陈国梁 定稿:龙四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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