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研工作对学校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14〕460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湖南科技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凡是学校认定为科研项目,纳入科研成果统计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事业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或部门私有财产,属于国家和学校财经制度监督的对象,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国家财经法规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三条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在首先遵守项目(课题)下达部门(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或合同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我校承担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政府间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和社会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等各类项目所获得的经费及学校安排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政府间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经费简称纵向经费;社会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简称横向经费。学校安排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及纵向项目的补充资助经费简称校拨经费,校拨经费按纵向经费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性质的认定。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和科研的校领导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管理责任,分别负责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过程管理,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科研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提供相关指导,参与编制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经费决算,监督、指导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八条人事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协同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结合科研人员实绩,会同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合理安排绩效经费。
第九条项目所在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要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条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项目经费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合同)是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科研项目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按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的预算(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合同)等。
第十四条 纵向项目经费预算(合同)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等影响经费预算(合同)执行的重大事项,需对项目经费预算(合同)进行调整以及预算(合同)科目间调整超过规定范围的,必须按程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横向项目经费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均须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备案。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合同),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按项目(课题)下达单位的相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执行,下达单位或合同未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组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二级单位科研管理负责人签字报账。
第十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应当在项目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采购和管理。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租车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各项目应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并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国家或主管部门对劳务费开支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一般情况下,劳务费的开支按批准的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合同书的预算执行。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二)其他支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支出。
1.实验室改装费:是指为顺利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改装所发生的费用。实验室改装费可在横向经费中列支,纵向经费须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实验室改装费支出应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2.科研用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用品、消耗性物料等费用。严格控制科研用品支出,不得超出预算总额。办公用品费用报账需提供购买的物品明细清单,并加盖销售方公章。
以上经费支出均按该项目预算计划开支。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八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所在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科研管理费,以及绩效支出等。没有实行间接经费预算的项目从直接经费中收取。
(一)设备、房屋及水电等消耗费用:是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使用现有仪器设施设备、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所产生的费用。
(二)绩效支出: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提高项目科研工作绩效、体现科研人员价值从项目经费中安排的相关支出。
(三)科研管理费:是指学校根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经费按一定比例核定的用于科研管理的补充经费。
1.国家或项目下达部门对管理费使用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在遵守国家或项目下达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按允许的经费比例上限足额编制管理费预算。
3.国家或项目下达部门无特别规定的,学校按到账经费总额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其中4%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0.5%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的科研管理费,0.5%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系(所)的科研管理费;横向项目提取实际入款经费的2.5%作为科研管理费,其中1.0%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1%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的科研管理费,0.5%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系(所)的科研管理费。项目合同约定有履约金的,按合同规定的数额在项目经费进校时预扣,待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再拨付给项目组。
4.学校各二级单位的科研管理费应设立专门账户,根据本单位制定的有关科研管理费使用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5.纵向经费中的校拨经费部分和学校科研基金课题经费,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间接费用中设备、房屋及水电等消耗费用和绩效支出的提取与分配按照《科研课题预算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13〕4号)执行。
第十九条横向经费开支原则上须按双方约定的合同或预算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个项目的绩效支出及劳务费累加最高不能超过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的60%。绩效支出和劳务费报账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制度办理,并按规定计算并代扣税费。
第二十条 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凡属违纪违规使用、报销科研经费的,财务部门应当拒绝办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科研资金结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原则上都要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在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文印费、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或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支票、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算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特殊事项,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报销要“一事一报”。完成一项公务活动或发生一次公务消费后,应将有关的全部财务票据(发票、审批单等)一次报销完成,不得拆开分次报销。科研经费借款要“一事一借”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现金(含POS机刷卡)借款额度应控制在1万元以内,借款事项完成后应及时报账,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要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预算和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同时还要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提出转拨申请后,分别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审批。转拨经费单张票据金额达到1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由财务处处领导审批;单张票据金额达到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财务处处领导和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单张票据金额达到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财务处处领导、分管科研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张票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处领导、分管科研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签批;必要时提请有关会议决定。按预算计划转拨外单位的科研经费学校不提取科研管理费等。
第二十四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必须到学校实验设备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报销,项目研究完成后,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对于无法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核,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免税的科研收入,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协助财务处办理免税手续;属征税的科研经费,由财务处按国家规定在其科研经费中代扣税款,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纵向项目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已结题的,负责人必须在办理调离手续之前按规定完成项目的决算与结账,学校的科研项目奖励剩余部分全额发放。结题后如留有结余经费,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必须提出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新的项目负责人遵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结余经费。
(二)项目未结题的,如果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将科研项目转出学校,学校的科研项目奖励剩余部分不予发放,并退回学校已经发放的科研项目奖励后才能办理转出手续;如果负责人不将科研项目转出学校,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必须提出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责任承诺书后,新的项目负责人可继续使用剩余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科研项目奖励剩余部分。
第五章 决算与结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而未付账款的,应在经费结题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完成验收、鉴定、结题后必须进行财务结算。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我校作为依托单位,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已办理结题手续或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应及时将已结题、验收项目的有关信息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科研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他纵向项目原则上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经费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项目,财务处将根据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的通知冻结项目经费的使用,待办理完结账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纵向项目结题后,如留有结余经费,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其结余经费全部转入“湖南科技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科学研究基金”)。
第三十一条“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
(一)学校设立“科学研究基金”,经费来自于项目结余经费,用于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项目的补贴、预研和启动。自然科学类项目结余经费超过0.5万元、社科类项目结余经费超过0.2万元的纵向项目,在项目负责人办理完结账手续,提出申请并将新的经费预算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学校给每一个项目重新单独设立一个账号,将项目结余经费转入新的账号,经费仍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原项目经费账号废止。同一负责人主持的多个纵向项目,若单个项目的经费余额均没有达到单独设立账号标准的则可以合并设立一个账号。项目负责人有若干办理完结账手续的横向项目,在转入新的“科学研究基金”账号时,可将几个项目的结余经费合并转入一个新的“科学研究基金”账号。
(二)在编制“科学研究基金”经费预算时,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如项目负责人有多个转入“科学研究基金”并单独设立账号的纵向项目,每一个项目都要重新编制经费支出预算,财务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新的经费预算进行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受资助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要及时清理账目,停止开支。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按项目来源单位要求收回,未拨经费则停止拨款。
第三十三条对无故延期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负责人既不说明原因,又不能提出解决办法的项目,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
第六章 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四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涉嫌违法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学校将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纳入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并建立科研经费使用一票否决制,凡是在科研经费使用不合规,恶意使用或套取科研经费的科研负责人,除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处理外,学校将取消其年度科研奖励,取消其年度职称评审资格,取消其所在二级学院年度评优评奖。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的科研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省、学校相关政策有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初审人:陈章、张立亚、李博超 复审:陈国梁 定稿:龙四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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